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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玩具测试

加拿大玩具安全标准(SOR/2011-17)CCPSA

【概述】

CCPSA现行的加拿大法律体系主要沿用了英国普通法系。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加拿大联邦议会和各省议会都有权制订法律。联邦议会针对宪法划分的事务为整个加拿大制订法律(通常是先颁布法案,然后依据此法案来批准一些条例以保证法案得以实施);同时,各省议会也可以在划定的立法事务权限的范围内颁布一些地方法规。且省议会颁布的法规不能与联邦议会颁布的法规相冲突。

就玩具行业而言,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危险产品法案》(HPA)及其实施条例《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由加拿大健康产品安全局(其前身为产品安全局)管理和执行。此外,2010年12月15日加拿大通过了《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将于2011年6月开始实施,到时将取代《危险产品法案》的第I部分和附录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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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物理安全性能
  机械物理安全是玩具安全中加拿大政府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危险产品法案》下属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的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对所有年龄儿童普适的保护要求(如窒息危害、坍塌危险、夹伤危害、利点利边和刺伤的危害等)。第13到27条规定了特殊玩具的要求,如摇铃、松紧带、推拉玩具、小部件等。 
  随着《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的发布和即将实施,加拿大已经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以取代现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玩具条例》的第7到1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第28到43条规定了特殊玩具的要求。
玩具条例
  根据新颁布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加拿大于2011年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以取代原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注1]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 c. 931)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性能要求,第13到27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解条例的要求时,需结合《危险产品法案》的条款,因为条例规定的具体要求,都是针对法案附录I第II部分中的某项具体产品而言。[注1]
1. 包装和通用要求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第4条规定,任何开口周长不到35.3 cm (14 in.)、用来包装玩具和儿童产品的软薄膜胶袋,厚度应大于0.019 mm,并应用以下警告或其它相同含义的文字清楚的表示出来:“PLASTIC BAGS CAN BE DANGEROUS. TO AVOID DANGER OF SUFFOCATION KEEP THIS BAG AWAY FROM BABIES AND CHILDREN.”即:“塑料袋可能造成危害。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窒息危害,应让婴儿和儿童远离塑料袋。”文字必须同时用英文和法文标识。 
  第7条规定,所有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在合理可预见使用中,不得有小部件脱落。但是完全由软性纺织纤维材料组成的零部件除外。
  第8条规定了各类机械物理安全要求,包括:
  玩具外露的金属部分不能有利点利边;
  玩具的金属线必须有保护或卷回,以避免露出尖端;
  塑料玩具或玩具的塑料部件应足够厚,以免破裂露出利边。如果由于功能必须很薄,则应用刚性材料制成;
  木质玩具的面、边、角要光滑处理;
  玩具的玻璃部分的边、角要光滑处理;
  所有紧固件(如钉子、螺丝钉等)要合理安装以免对儿童造成伤害;
  折叠机构应防止突然倒塌导致夹伤儿童手脚; 
  玩具发条钥匙或上链机构应防止对儿童手指造成缠绕危险; 
  弹射玩具的弹射末端应该有保护头,保护头应该能承受44.5 N的拉力; 
  任何大小足够小孩进入,并且能用盖子或门关上的玩具(比如玩具箱),必须在相邻面有足够大小和数量的通气孔以避免窒息引起的危害; 
  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应有牢固的立面以免产生翻倒危险。
2. 对特定玩具的要求
  条例第13条到27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与机械物理性能有关的条款是: 
  (1) 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 
  第13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上用于连接部件、衣服或饰物的紧固件,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不应暴露出利点利边;
  第14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中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干净无害虫、没有坚固和锋利的异物、无毒无刺激; 
  第15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的口鼻等部件的大尺寸不超过32 mm时,不能在拉力试验下脱落;
  第19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中的发声部件如果是小部件,则在合理可预见使用中不应脱落。
  (2) 推拉玩具
  第21条:所有把手直径不超过10 mm (0.375 in.)的推拉玩具,除了满足机械、窒息、毒性、电和发热的要求外,还应在把手端部加保护头用以防止刺伤,且保护头应该能承受44.5 N (10 lb)的拉力而不脱落。
  (3) 玩具蒸汽机
  第22条:玩具锅炉应装有紧固的弹簧阀或其他安全阀,安全阀的操作压力不得超过周围大气压的1.5倍,但其设计承受压力应至少是周围大气压的3倍。 
  (4) 摇铃
  第25条: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摇铃不能有尖锐的金属丝暴露在外;用50 N (11.23 lb)的力或1 N·m (8.85 lb·in.)的扭力进行测试时,不得有部件被移除。 
  (5) 松紧带
  第26条:为防止勒伤危害,所有连接婴儿车、婴儿床或者围栏的松紧带,伸长的长度不能超过750 mm (30 in.),或者不超过其自然长度的75%。
化学安全性能
  随着新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将于2011年6月实施,原有HPA下属的实施条例将逐渐转为CCPSA下属的实施条例。在玩具的化学安全方面,目前已制定的条例是《玩具条例》(SOR/2011-17)和《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19)。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
  《危险产品法案》(HPA)附录I的第I部分和第II部分分别列出了禁止类产品和限制类产品。但是在《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中,只有禁止类产品目录(附录II),而没有限制类产品目录。HPA的禁止类产品有31类,而CCPSA只有15类,这是由于某些禁止类产品已经通过修订整合到现有的实施条例中,或通过修订整合到新条例中,或将制定新条例。 
  在CCPSA规定的15类禁止产品中,没有涉及玩具。因为相关的规定已经/即将转移到实施条例中。
《玩具条例》(SOR/2011-17)
  新《玩具条例》(Toys Regulations)第22至27条规定了玩具的化学安全要求,在第28至43关于特定玩具的要求中,也涉及化学要求。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
  在对特定玩具的要求中,涉及化学安全的条款与旧玩具条例是一致的,即玩具娃娃和软体玩具所用的填充材料应无毒无刺激;指画颜料必须是水基颜料。与就条例相比,不再要求指画颜料不能含有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易燃剂或过敏剂,因为这已经在第26条中规定了。
《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19)
  2011年2月,加拿大发布了新的《儿童珠宝条例》(Children’s Jewellery Regulations),规定从2011年6月20日起,供15岁以下儿童佩戴的珠宝饰中,总铅含量不得超过600 mg/kg,可溶性铅不得超过90 mg/kg。

 

      在加拿大,所有14岁及以下儿童在学习或玩耍时使用的产品必须符合加拿大消费品法案(CCPSA)规定的联邦安全标准,包括:
      1). 加拿大玩具法规(SQR/2011-17)
      2). 含铅消费品法规 (SOR/2018-83)
      3). 邻苯二甲酸盐法规(SOR/2016-188)
      4). 表面涂层材料法规(SOR/2016-193)